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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销公告 XXXXXX环境*大队依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、 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,经*杭州市余杭区委机构编 制**办公室余编办[2020]7 号文件同意予以撤销。现已成立清算 组,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,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,逾 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。 2022年11月18日